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84年的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创办以来,始终涵育爱心助人、公义务实的民政品质,推崇明德博雅、行言至善的教师风范,倡导修心灵、养气质、学知识、习方法的优良学风,形成了隽永清新的校园文化和朴素雅致的精神风貌,在孜孜不倦追求卓越的征程中书写了平凡而又厚实的篇章。2009年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
学校秉承“爱众亲仁、博学笃行”的校训,以“立足民政、面向社会、适应市场、开放办学”为理念,以“建设开放的高水平创新型社会管理和社会工作高等职业学院”为战略目标,坚持立德树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努力为民政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一线专门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规范学校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长沙民院”,英文译名为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2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csmzxy.com。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归口湖南省教育厅管理。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互换交流、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形式,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定期进行校内专业评估,依法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专业设置以文科专业为主体,以服务民政事业的特色专业群为基石,以服务区域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积极开展民政干部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取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质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方式方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成立教学督导团,定期对各教学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查 (教学计划、教学日志、教材、考试、实验室建设、毕业设计、实习等),适时与教师进行交流与沟通,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通过检查、抽查、听课、师生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教师的实际工作情况,为学校和各部门的教师考核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动民政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研究,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做实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和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提升科研水平和科研品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吸收社会力量、行业企业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学校办学,鼓励二级学院特别是重点建设的专业群主动争取社会各种项目、资金、物资和政策等资源,和企业开展合作办学,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技术服务、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传承民政系统“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精神传统,传播学校民政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专业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评估委员会。专业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校内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论证、修正与完善,遴选确定校内专业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为校内专业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工作,对专业评估结果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审定各院部年度人才引进和教师培训计划、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与规定、对引进教师进行审查与考核、对续聘教师进行审核、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的其他工作,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行使职权。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方合法有效。决议和表决以代表人数的1/2以上通过有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二级学院(部)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八)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院长(部长)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部)议事决策机构,对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总支书记主持,内容为党务问题时,由总支书记主持召开;内容为行政工作时,则由院长(部长)主持召开,实行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下设系或室,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二级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系或室。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对教师实行教师认证制度和职务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完成承担的本职工作。
(三)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考核。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提升自身实践经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注重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出国出境培训、下企业顶岗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学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学校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教职工,依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社团。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尊师重教、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达到培养目标。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与社会道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保护校园生态环境。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社会责任感和现代公民意识。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推荐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资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专门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且取得优秀成果,经学校评审认定后可按规定授予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素质拓展学分,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学分五大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协议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密切联系民政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置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著名校友或单位、机构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为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友好的合作与交流,为学校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联系社会各界,筹措教育基金,弘扬公益精神,推动教育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和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条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结成的、经民政部门注册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
学校利用教育信息化手段,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学校加强与所在街道、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街道、社区的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总负责、分管财务校级领导直接领导的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处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长沙市主管税务机关及经校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建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全息、多维、实时监控,实现对全校固定资产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推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两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双圆形徽标,双圆之间上方是校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学校英文名;内圆正中的主体造型由一双“手”捧起一颗“心”组成,“心”型又是一个人脸,中间有一个大写字母“M”,即“民政”民字的第一个字母。左眼象征太阳,右眼象征月亮。整个标志寓意“爱众亲仁”的校训和服务社会宗旨。校徽的标准色为“红色”(C:0 M:100 Y: 100 K: 0),象征学校事业发展生机勃勃。
徽章为印制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圆形证章,图案与校徽一致。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图案由黄色(C:0 M:0 Y: 100 K: 0)校徽、中英文校名组成,以红色(C:0 M:100 Y: 100 K: 0 )为底色,尺寸规格为2.88米×1.92米。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歌》,词曲作者为米勇生。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九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原有规章制度,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